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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在法院做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应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
根据《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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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 《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确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个种类,其中第一类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第二类则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劳动者不能结婚、生孩子,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第三类则属于补遗性的规定。凡属于该三类的,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7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违**公共利益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③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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