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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失职犯罪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滥用职权罪,另一部分是玩忽职守罪。特别是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应分为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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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一般是指玩忽职守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损失:(1)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2)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先后不断地修改,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关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此种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第二种是二元标准说,就是采用质与量的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采用量的标准即直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对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应使用比较抽象的质的标准衡量。该标准与一元标准说相比有进步,引入了质的标准,承认了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仍未将两类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第三种是三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对滥用职权的损失进行分析。该标准弥补了前两种标准的不足,是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更准确地确定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对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最高检在《解释》与《立案标准》中均规定本罪的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法增强案件损失数额与数量的直观性和可比较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执行。在判定一定的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与程度,进而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种类及其范围,前文已经进行归纳,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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