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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失职犯罪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滥用职权罪,另一部分是玩忽职守罪。特别是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应分为两种情况。...
只有通过具体指控,才能知道重大财产损失标准。不同指控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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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不断修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以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本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即利用数量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这一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二是二元标准,即利用质量和数量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损失一般由直观的数量标准确定。对于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应采用抽象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与一元标准相比,该标准有所进步,引入了质量标准,承认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两种标准尚未结合进行综合分析。三是三元标准,即采用量、质、质相结合的标准,分析滥用职权的损失。这个标准弥补了前两个标准的不足,是一个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损失。认定重大损失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和《立案标准》中规定了本罪重大损失金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式增强了案件损失金额与金额的直观性和可比性,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实施。在判断一定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和程度,然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具体损失金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总结了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类型和范围,这里不再重复讨论。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中,有许多罪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重大损失”是查办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争议颇多。笔者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对渎职犯罪案件办理中认定“重大损失”进行探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进一步明确《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了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其中第3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理解和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办案人判断起来是个难题,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笔者认为,所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表面上是主观评价标准,但事实上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评价基础的,是一个主观见诸客观的认识过程、评价过程,最终得出客观性的结论。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笔者建议参考以下标准:一是造成一定地区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二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传播,在社会上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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