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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导致死亡3人以上;(二)重伤10人或...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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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损失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标准的确定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放火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放火罪,我国刑法将其分为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标准较容易判断以外,对何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由于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数额标准,而此标准又是对行为人是否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界定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有法律规定,但因无具体的数额标准,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情形出现。 放火罪造成的损失额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放火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刑法也是将放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放火罪定罪量刑的界定依据之一。“重大损失”数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对“重大损失”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尽可能的考虑相关因素,谨慎对待,体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在数额标准确定的过程中应考虑如下一些因素,例如,我国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的刑事政策;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放火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审判实践,与放火罪类似犯罪所确定的数额标准以及放火罪本身的条文内容等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因此,在理解确定此数额标准时应作充分的考量。
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关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的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注解: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在当代的社会,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毕竟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要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否则就会造成国家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损失,应按照《刑法》中玩忽职守罪论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2、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项数额标准,但3、4项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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