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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断修改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以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本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即利用数量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这一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二是二元标准,即利用质量和数量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损失一般由直观的数量标准确定。对于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应采用抽象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与一元标准相比,该标准有所进步,引入了质量标准,承认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两种标准尚未结合进行综合分析。三是三元标准,即采用量、质、质相结合的标准,分析滥用职权的损失。这个标准弥补了前两个标准的不足,是一个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损失。认定重大损失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释》和《立案标准》中规定了本罪重大损失金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式增强了案件损失金额与金额的直观性和可比性,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实施。在判断一定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质量和数量的统一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和程度,然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具体损失金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总结了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类型和范围,这里不再重复讨论。
起诉标准解释为:重大经济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立即减少或损失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数量。在修订司法解释之前,应认为重大经济损失仍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解释。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为: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经济损失等级划分: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一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
涉嫌失火罪,(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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