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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在农村地区,唯一住宅确实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因为这些房产通常不被视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副局长张根大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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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一般不会被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仅有的生活居所,一般情况下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符合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若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或者其故意将其他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责任,或者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合适的居住场所或者同意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相应租金,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以逃避债务责任,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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