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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政策?

2024-11-28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仅有的生活居所,一般情况下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符合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若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或者其故意将其他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责任,或者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合适的居住场所或者同意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相应租金,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以逃避债务责任,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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