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能否将贷款用于购买唯一住房?

2024-11-14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人想要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并非生活必需品,那么被执行人可能会被要求履行其购买房产的义务。相反,如果是生活所需的住房,被执行人则可能无法被强制执行。 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擅自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或者以保障生存权为借口逃避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果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并且其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其他房屋转让,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 另外,根据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仍然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