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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送货上门:货交买受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上门提货:货送出出卖人处完成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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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较为普遍,尤其是信用证纠纷案件,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从目前我们所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均明确约定适用UCP500。此外,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国际惯例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简称ISP98)。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UCP500以外的国际惯例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该惯例。在审判实践中也会发生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未作约定的情况,由于UCP500对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申请、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并且被世界各国的银行界和法律界普遍采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参照适用UCP500。对于信用证垫付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担保纠纷,通常产生在国内当事人之间,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国内法;涉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应适用的法律的除外。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以下方式转移风险:1、有运输条款的货物在合同中买卖的风险转移。(1)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向承运人运输货物,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只要卖方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2、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根据公约第68条的规定,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受到承运人的控制,所以风险从合同成立就转移了。但由于运输中货物的事故时间难以确定,公约还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这种需要,风险应从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之日起转移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损坏。3、货物在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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