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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的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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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什么? 概念: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特性: 协调员充当“润滑剂”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格局日益清晰,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协调劳动关系不仅仅是政府的事,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经成为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1、协调劳动关系的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积极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发生争议时则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等方式来协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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