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只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者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中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即使这些宣传在未来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承担...
销售广告内容构成要约,在合同中约定的,行广告内容为违约;合同中未约定的,不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同时,当事人应当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约定明示的事项。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自我推荐,是对业主的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的广告来买房,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布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销售合同当然有效。因此,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买卖合同不当然包括上述项目。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预期,业主应与开发商就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并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实施。
应当要求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售楼广告承诺的内容属于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大楼广告的内容没有违反合同。售楼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