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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遭受事故伤害按人身损害赔偿,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聘用单位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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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返聘的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了,单位也不需要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然也无权享受工伤待遇。 你母亲与单位的关系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现在不能要求按照工伤赔偿,但是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单位支付发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其与返聘单位的关系不再视为劳动关系,而视为劳务关系。如果出现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其与返聘单位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应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由雇主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说不属于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的不属于工伤,但是和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到法院起诉解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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