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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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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为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破解市属困难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我市对《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提出,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调整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费等方面的支出。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改革发展支出 根据补充规定,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市属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收益(含政府收益),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益,企业改革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专户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户资金将专项用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支出,包括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费支出,涉及土地处置解决他项权利的成本支出,解决改制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其他费用性支出,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投入性支出等。 为加快盘活市属企业土地,筹集企业改革发展资金,补充规定提出,市属改制、破产清算、搬迁发展等企业原使用土地的处置,参照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处置相关程序,并由市国资委设立的投资机构负责土地依法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情况特殊的土地可按规定统一或单独规划实施。 可分期为破产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 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缓解企业破产清算时垫付资金的压力,补充规定提出,原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缴纳给社保机构的有关费用按相关办法处理。 其中,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预留缴纳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未变现前,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据规定标准按年度分期缴纳;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一次性缴清。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企业有上述情况的参照执行。 同时,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法院裁定破产后15日内,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先垫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金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垫缴资金后15日内办结破产企业职工减员手续。剩余拖欠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程序清偿。按程序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属于政策性破产符合申请核销条件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申请核销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不能核销的,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益中平衡弥补,变现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平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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