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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和含义

2025-01-28
为了应对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问题,以及避免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缺乏维权证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进一步的细化。 然而,实践中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支持意见则是实践中的主流意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本文旨在通过法理的阐释、法条的解读和观点的碰撞,明确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处理规则,解决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并避免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缺乏维权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本文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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