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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专门解释,由于社保机构有义务征收用人单位欠缴的费用,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发生欠缴纠纷,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纠纷。因此,此类纠纷不应纳入民事审判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发生纠纷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所以最正确的途径是你去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对你单位征缴。同时我个人认为将补缴社会保险金作为法院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什么损失,因为你已经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提出了这一请求,如果仲裁不支持你,你起诉至法院是再次提出这一请求,法院也应当对你在劳动仲裁提出的请求进行再次审查。而且劳动仲裁的费用比较便宜,不会过多增加你的支出。这样两种途径同时进行保障较大。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处理。
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及档案移交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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