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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期间,单位可以请求社保补交吗

2021-11-18
确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专门解释,由于社保机构有义务征收用人单位欠缴的费用,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发生欠缴纠纷,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纠纷。因此,此类纠纷不应纳入民事审判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发生纠纷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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