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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来说,在分手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在购房时,如果情侣之间有协议的,当然可以...
情侣恋爱同居后分手,如果是个人的收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则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如果是共同经营的收入,那应该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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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侣恋爱同居后分手,如果是个人的收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则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如果是共同经营的收入,那应该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有财产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2)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取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诉讼效率原则,以折价分割为多。但如确不适宜折价分割,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变价分割的,也可由双方先行出售共有房产后,由法院对出售所得房款予以分割。 对于采取折价分割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采取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具体由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尽量确保取得房屋的一方有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及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如双方均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款的,或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的,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考虑共有份额多少及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由所有份额较多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对房屋所做的贡献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 考虑房屋的管理和居住情况。如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为平均或差距不大,则可从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生活安定及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由历史上长期居住于房屋及当前居住在房屋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为宜。 (3)未出资一方虽事实上未对共有财产作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方的份额确定一般以10%到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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