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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不构成犯罪。虽然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但是张某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为张某不可能预见到正在施工的情形,不符合犯罪...
答:就本案而言,夏某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重在提供场所。引诱他人吸毒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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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具体讲窝藏、包庇的行为有两种情况:其一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比如将犯罪人隐匿于家中、山洞等处,使其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的路线、方向;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的地址;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食品和其他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进行包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两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给司法机关打击罪带来困难,其危害性是很大的。《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事前与被包庇的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包庇、窝藏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窝藏、包庇的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的时间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或者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李私自为王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下:客体要件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是该罪区别与其他罪名的最本质的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在你说的情况中,王某将周某勒死的行为,就是一种杀人行为。主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结合王某的行为来分析,王某与胡某通奸,并在事情败露后将周某杀死,其即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和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能够轻易的实施杀人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胡某是否有杀人的动机,胡某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王某仍然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完成了杀人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的。应当认为胡某也具有杀人故意,其行为间接导致了周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是为了让王某逃跑,而发现王某故意杀人的动机后,未再进行帮忙的,则不应当认为其有杀人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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