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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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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架都有轻伤,涉嫌,不能私下解决。私了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不是拘留多久能解决的,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合议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以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王某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王某也不能在撤回对李某的指控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只能另案起诉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既然该案事实已经查清,就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若王某在撤回对李某的指控后,自然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再起诉李某,所以只能另案起诉李妻。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本案中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更符合设置刑事自诉程序的目的和价值。首先,法律之所以把控诉权交给被害人本人行使,并赋予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之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多数自诉人也是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态度去解决矛盾的。如果只能再另案起诉李妻,将造成李某与王某因同一件事情连续打两起官司,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次,允许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有利于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双方的矛盾,避免不必要的节外生枝,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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