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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脑号,因原因于年月日与我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提示;1、用人单位...
不管是什么时候我们都是就事论事,遇到什么情形的话就只能根据不同的情形去解决不同的情形下的问题和麻烦,但这也是哲学上的相关的知识,哲学也是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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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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