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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建立这一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求后,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律义务。具体来说,是指经营者在经...
具体哪些保障义务要看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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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意外伤害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价值予以责任分配的法定义务。通俗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潜在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的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对该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
1、责任的性质。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对损害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原则上,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只有当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如被告主张有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等免责原因。2、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审判实践中很难认定经营者过错,因为现代民法对过错的认定有客观化的趋势,即以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因此,安全义务的范围成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客观依据。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是从社会活动中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发展而来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并不完全依据法律或协议,当然很难认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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