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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现在要确定工厂是否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对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是,工厂可以与你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不应超过分摊的部分。 另外,用人单位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必须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你随时有权离开。 请你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您的描述单位并未对您进行专项培训,应该无证据证明培训费用。所以不要打欠条。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就行。若打了欠条不写明欠款的事由,单位就可以直接以债权债务纠纷直接起诉劳动者,单位用这样的方式把不合法办成了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服务条款的前提是提供了特别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用。此项培训必须是特别的培训,例如是从国外引进了生产线而专门送到国外进行生产操作培训或者员工读研究生,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学费。此条款有效的前提是,提供了培训并支付费用。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的培训不在此列,如富士康为减轻员工心理压力提供的心理健康培训,公司为提高员工的礼仪,进行的商务礼仪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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