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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
注销公司后,盖章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即合同相对方不知道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下,该合同有效,对单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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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公章被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新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部份员工需转入新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2、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3、只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签约时候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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