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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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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胡燕来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Z废审查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海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有些船员单位还须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如果涉及船东侵权事宜,船员及其家属是否有权利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同时索赔。首先,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即船员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因意外而导致的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船员或其家属支付约定赔偿金。即使所引发的保险责任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金不得代位追偿。但若要考虑能否获得医疗费赔偿,则前提是单位已投保意外险主险又附加意外医疗。关于意外医疗条款,一般除外责任中都含有类似的描述“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部分除外,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其次,工伤保险对于境外注册的船东来说并不是强制保险。因为,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有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方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在实践中,虽然境外注册的船东没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但船东往往考虑到船员切身利益而遵循外派惯例将社保直接发放至船员手中,由船员自行缴纳。对于在境外注册的船东而言,其和船员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船东作为雇主有保证船员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安全生活环境的义务,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船东的这份责任一般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即大家熟知的船东保障赔偿险。所以,船东保赔协会承保的是船东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船东而并非直接是保赔协会,船员和家属只能向船东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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