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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指出:住宅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属于住宅的共用部分,不属于某一住户所有,任何一层居民都没有专用权。因此,对楼顶等共同部分,按照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各个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应当共负维修养护责任。但考虑到由所有共同人自行维修或者私自雇人维修,不利于保障住用安全,因此,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原售房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但是,如果住宅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话,则应当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如果有房产证,应该可以买卖,但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到到房管局咨询。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故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出售不影响土地抵押权,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整体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属于土地抵押权部分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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