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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录用时的工资,有些公司按正式录用工资的70%发放。而且,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享有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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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见习期期的区别为: 1、见习期适用于在校未毕业学生,试用期适用于社会劳动者; 2、见习期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试用期有规定明确期限; 3、见习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试用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关于学徒期和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劳动部发〔1996〕5号),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岗位的新招聘人员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方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应继续采用这种培训方式,并按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实习期是一种适应和评估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劳办发〔1996〕5号)的批复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当按照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伴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化,企业就业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有两种: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见习期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度。《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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