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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违章指挥强令作业的,或侮辱打骂劳动者侵犯其人格尊严、人身健康的,或未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而造成劳动者身心损害的,是侵害员工权益。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违章指挥强令作业的,或侮辱打骂劳动者侵犯其人格尊严、人身健康的; 或未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而造成劳动者身心损害的,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以下责任: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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