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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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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查处的企业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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