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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权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据,让不动产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
在一般情形下,房屋产权人的确定以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为准。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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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公民赖以居住、生活的地方。房屋纠纷大量存在,涉及面很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要正确确定公民房屋产权一般要涉及到土改、公私合营、城市私房改造、房产买卖、房产出典等情况。 1、关于土改时期房屋产权的确定:凡在土改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得的房屋,依法受法律保护。 2、关于私房改造时期房屋产权的确定: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凡是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已经被发行的房屋,都不属于公民私有的房屋,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原房主。对于改造起点以下未被改造的房屋则所有权归原主,以解放后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房产证为准确定产权。 3、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产权的确定。 4、关于房屋买卖中产权的确定:公民对其私有房屋,可以买卖、出租、抵押。 5、对于出典房屋的产权确定:出典房屋黄期届满,出典人要求回赎,应允许回赎。
在一般情形下,房屋产权人的确定以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一、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 三、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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