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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还规定了: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而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两者相加,立式:98天 60天=158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的长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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