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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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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
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指的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
被裁减的人员真的可以优先录用?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这些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在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那么,优先录用已经被裁的职工,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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