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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8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22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三)、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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