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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进行兼职或额外任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24-12-13
关于串岗行为涉及的实质性内容,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如果这种行为仅表现为聊天嬉戏,尚未产生实质性的工作成效,那么就不应该被视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在非自己岗位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但仍然参与了其他工作岗位的事务,这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实际上,职工在非自我岗位的工作期间遭受伤亡,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丧失了为工作付出努力的价值。只要他们在尽力协助其他岗位上的工作伙伴,就仍然符合工伤判定中关于“工作原因”的规定。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待工伤认定的责任归属原则,我们会发现,工伤的认定遵循着无过错责任制。 即使劳动者因违反安全规程而导致意外发生,尽管他们本身有过错,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串岗”行为,它只涉及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而未直接涉及到对工伤性质的确认。对于那些因违规行为而受伤的职工,他们的违规行为的确可以按照违反劳动纪律的标准进行处理,但这种做法不能成为否认工伤认定的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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