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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拆除住宅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住宅,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生活所需的住宅,只能检查不能出售,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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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必须生活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必须居住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或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1.拆迁的安置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2.如果安置房的所有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中的义务,则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可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等方式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包括其合法所有的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房所得的价款。
拆迁安置房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其合法财产,包括其财产,但执行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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