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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进行强制执行吗

2021-11-19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必须生活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必须居住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或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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