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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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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和质量认证文件;(二)采用搭售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三)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四)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五)为从业人员或者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等便利条件;(六)以举办培训班和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异地现货销售活动;(七)以食品、保健品以及消毒、灭菌用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以下使用记录:(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患者要求提供前款规定的使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运输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养护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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