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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种,只要是节假日上班,都应该支付劳动者法律规定的加班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样的上班制度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有休假,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不知你们是否属于特殊行业,如果由于工作性质要更改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备案。
特殊工作岗位认定加班的方式是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除非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只能和劳动者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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