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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而是一个常见的名称。因此,法律法规没有正式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殊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二条对特种作业进行了定义。1999年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进行了部分变更,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及周边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从事此类作业的人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一、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修)、试验工、矿井下钳工;2、金属焊接和切割。包括焊工和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5、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的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构筑)表面清洁工;6、锅炉作业(包括水质检测)。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测人员;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操作。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扇操作人员、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人员、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13、矿山运输升级。包括主提升机操作人员、(上、下)绞车操作人员、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信号工人员、拥罐(勾)工人;14、挖掘(剥落)操作。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援作业;16、危险品作业。含有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人员、储存保管人员17、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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