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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如果与在职公司具有竞业竞争关系,则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竞业禁止协议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属于劳动者与公司的...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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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你签订的是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除非公司没有补偿,否则被开除也必须遵守竞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内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 但是,企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只要规定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事业就万事大吉了,而不约定补偿金,其实不然。 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若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就业权,而离职人员未从这一义务中得到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既然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作用。另外,有些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才要求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因为离职往往有多种原因,有些员工已与企业产生了矛盾,所以,此时,离职员工一般不会与企业再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应与离职员工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应选择在企业录用该离职员工或该离职员工开始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无法达成协议而使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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