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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2、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3...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2、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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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付租金不可以停水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以后的物业费,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业主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就是说,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是一个较为清晰的合同关系,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其服务明显不达标,也就是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作为业主,当然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合理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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