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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1。劳动者过错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无过失的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包括用人单位利益至上的原则。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需遵循的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劳动合同是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上述原则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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