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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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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签劳动合同分两种情况。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使用者的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主要有以下三个结果:1、用人单位从雇佣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按照这个规定,工人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应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工人根据这个规定主张工资的两倍,没有最长时间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 如果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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