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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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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劳动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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