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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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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的定义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日)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其他土地超过20亩的;(四)非法获利超过50万元的;(五)非法转让、倒卖接近上述数量标准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倒卖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基本农田倒卖十亩以上;(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20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超过40亩的;(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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