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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看具体情况定。失职犯罪主要是两大块,一个是滥用职权罪,一个是玩忽职守罪。特别重大损失认定标准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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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失职犯罪主要是两大块,一个是滥用职权罪,一个是玩忽职守罪。特别重大损失认定标准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重大损失”在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上没有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一般是指玩忽职守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损失:(1)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2)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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