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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房屋往往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地产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再拥有房地产使用权,给当事人的生活和房地产交易带...
房子被法院拍卖,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迁出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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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应当如何处理,购买二手房,支付了13万多的购房款,还缴交了12万多的房贷款,才发现房子早就被抵押,还被法院拍卖了。近日,梅州市兴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罗某、邓甲、邓乙返还买方陈某、廖某夫妇购房款25万多元。 据了解,罗某与邓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邓甲和邓乙,两人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邓某名下的兴宁市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即涉案房产)归邓甲和邓乙共同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2月,邓某为了向银行借款,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2013年11月,陈某、廖某夫妇在不知罗某与邓某已经离婚,且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与罗某及其子女邓甲、邓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6万元,邓某此前向陈某夫妇借款5万元抵扣购房款,另外陈某夫妇一次性支付8万多元,其余款项均为房贷,由陈某夫妇逐月转账到邓某缴交房贷的账户上,至2015年6月,总共缴交了房贷款12万多元。2013年12月,罗某及其子女将房屋交付给了陈某夫妇。 因借款人邓某违约,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于2017年4月将该房屋拍卖。此时,陈某夫妇才得知在自己购买涉案房产前,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现在还被拍卖了,两人遂将罗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如果因为成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因而房产被法院拍卖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起执行中止或者终结的情况有很多,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列举的情况,又想要保全自己的房产,建议与执行法院进行联系或者于执行申请人进行协商,尽快清偿债务。债权人得到清偿之后,撤销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房产可以免于被拍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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