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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企收购后,原单位的职工可否要求恢复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的问题?

2022-02-11
我单位原是一家国营企业,由于资金问题,于今年8月3日被香港某集团公司收购。按新公司要求,于9月下旬裁减了一批职工(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并按国家规定作了相应的补偿。今年10月18日在企业生产调度会上,主持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兼政协副主席)对大家说,要走的请在本月30日之前提出辞呈,我会按前批工人的补偿待遇一样补偿于你们。过后,于10月22日召开了全厂职工大会,会上又重新提出,想走的职工必须在星期五(10月26)下午16:00之前提出。由于全厂职工对新公司的劳动合同有异议且对新公司的发展存在疑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星期五(10月26日)15:00左右,一大部分职工(三班工人)提出了集体辞呈,辞呈对新公司的劳动合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至晚18:00职工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答复,激发了职工情绪,部分职工没有继续顶班,次日(27日)上午10:00左右,来了市委、市政府、公、检、法领导及部分人员,对职工进行了责问,声称职工聚众闹事、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生产、罢工、旷工等诸多条罪状,公司主管负责人协同部分人员,一个一个对联名职工传训,并让传训好的职工在一张预先准备好的检查书上签字,第三天(28日)市委、市政府等管员镇压仍在继续。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答:来信可能未说清一些重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职工因至晚18:00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答复即实施一些过激行为是不当的,更不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一些非法目的。对于劳动合同有意见,可以说明理由,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反映并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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