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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定之后,原单位是否有权利要求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22-04-28
原单位没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复查。因为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8月已终止,在此之后,双方已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即你不是公司的劳动者,公司也不是你的所在单位,那很显然,你的原单位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你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对重新鉴定作了如下表述:“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故对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适用于那些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伤情尚未稳定或者医疗尚未终结的。由此可见,你的原来单位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28条规定了3个可以要求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即(1)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2)工伤所在单位;(3)经办机构。虽然排除了原单位的申请资格,但并不就否定了经办机构的复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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