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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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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12月初向单位请假10天回家,又于当月中旬把辞职申请邮寄给我们处的处长,但没有保留证据.现在人事处按我旷工处理,并于今年3月份登报除名,请问他们这个除名是不是合法的如果按2002年12月份辞职,劳动合同不是早已终止了吗如果采取法律手段,我要找什么证据人事处说那处长没把我的辞职申请交到人事处,如果处长不给予我证明,我该怎么办
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该怎么办呢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总的原则实际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该怎么办“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逐步过渡”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特别要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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