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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为完善...
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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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后,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各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成果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予以照顾。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或参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办法。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比照副处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比照正科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可与职工年终总结结合进行,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作为是否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凡是本年度没有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个人,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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